学校有关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校资 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资助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在校生的主要方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一条贷款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普通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 难,确属无力足额支付学费、生活费的学生。第二条申请贷款学生的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三)家庭经济确属困难,不足以足额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四)学习成绩优良;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三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后,按学 院统一安排,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的高考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三)学生本人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区、县级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级政府签署意见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第五条各院(系)按学院核定的年度贷款额度向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分配 ,原则上每笔受理额度不低于2000元。第六条各院(系)指定两名教师作为见证人(一名班主任、一名学生管理 干部),在贷款学生的申请手续材料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各院(系)须按经办银行要求的格式编报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汇 总后按期报学院。第八条学生处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部门,就业办、财务处、人 事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第九条学生处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初审和资格认定工作 ,协助经办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第十条经办银行审查、核准贷款学生的申请后,由学院组织学生和银行业 务人员双方签订助学贷款合同。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学费贷款分学年发放,生活费 贷款分月发放的办法。第十二条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账户,生活费贷款由经 办银行在合同生效后,每月直接转入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第四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利率和贴息第十三条每名申请贷款学生的最高限额为每学年6000元,按规定学制余下 的年限累加为最高上限。第十四条申请贷款的期限为从批准申请起至毕业后的6年内,根据个人偿还能力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期限。第十五条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法定利率不上浮。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在贷款合同期内,在校学习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全部由 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个人负担。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十七条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告学院及经 办银行,由银行作出相应处理: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二)借款学生升入其他高校或转学、休学、退学;(三)借款学生的家庭发生迁移。(四)借款学生因违法犯罪被拘押、开除学籍等;第十八条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及时同银行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 毕业手续。第十九条贷款合同期内,借款学生要求就还贷方式、还贷期限等进行变更 ,须提前与经办银行协商。第二十条借款学生须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贷义务,毕业后的去向发生变化必须随时通知经办银行。 对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 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连续拖欠贷款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新闻媒 体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络上发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9月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 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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