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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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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14-03-11 10:23  

为确保我校大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校内礼堂、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举办的各种大型文体活动(集会、会议、电影、录像、舞会、文艺演出、运动会、比赛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须遵守本规定。

二、举办大型活动应贯彻“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活动计划,报活动场所主管部门、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活动或停止开放。外来单位和集体

来校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还应组织专人维持秩序并管理车辆及有关设备、器材。

三、大型活动如果使用票证则要求统一印制,有组织地向本校师生员工发放,一般不得对外发售、转让。特殊情况需要对外发售时,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凡将学校内部票转让校外人员以致发生问题的,追究转让人责任。外单位组织的活动,如不发票证的,应由主办单位组织集体入场。

四、主办单位要严格根据活动场所容量发放票证和安排参加人员,应安排工作人员把守入口,严禁超员。参加人员整队进场,集合地点不得在安全通道口。

五、在礼堂、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体育场等室内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活动前场所主管部门须对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保卫处派专人进行消防通道、消防设备、安全门等的检查,安全门及所有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设有明显标志;安全门有专人看管,有突发事情保证随时打开;负责安全门的人员在活动时不得随意离开,直至活动结束。

六、主办单位及活动场所主管部门须配备相当数量的人员担任工作人员,并佩带较明显的标志。主办单位负责活动秩序的维持,必须做到有组织、有分工,有序地组织进场和退场,专人负责、专人维持活动秩序。对场内的电器、音响以及其他公共设备要加强保管和看护,以防丢失和被盗。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活动中的一切安全。

七、如遇突发事件,场内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疏导工作。主办单位安排专人在有突发事情时负责组织、疏散现场人员,发生火情时有专人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

八、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增加灯具及大负荷电器的,须报水电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并须安排电工检查。

九、场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演出等活动确需使用明火的应报保卫处批准,并采用相应的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场内进行清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它意外事故。

十、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如发生意外事故,追究主办人的责任。

十一、 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加人员必须凭胸卡等有效证件进入活动场所。

2、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3、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4、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5、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6、禁止伪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票入场。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保卫处、学生处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三、本规定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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