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日常管理 | 人生导航 | 学生资助 | 宿舍管理 | 心理健康 | 国防教育 | 院系动态 | 文件下载 
最新公告
 
 

学校有关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学校有关制度>>正文
 

九江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2014-03-11 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把二级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作为评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二级学院在防火、防盗、防打架斗殴、外出活动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害学校声誉的,实行一票否决,该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自然被评为不合格。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法律条文,尤其是学习《学生安全知识读本》、《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增强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

2、认真学习《学生手册》,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倡导文明行为。

3、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性、制度化。

4、举办安全教育专题讲座,教学生学会紧急情况下自救的方法。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其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积极部署各二级学院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2、建立案例资料库,定期开展案例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

3、配合保卫处构建安全信息网,出好安全教育宣传橱窗。

4、适时开展安全教育、检查。

第七条 二级学院要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生管理工作范畴,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统一规划,由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具体贯彻实施。其职责是:

1、二级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及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从新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生管理中,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适时进行安全教育,防范于未然。

2、利用专题讲座、黑板报等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牵头负责,学工部(处)、保卫处是学校一级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的制订、检查、督促,安全设施的配套,考评二级学院、各班、各寝室贯彻落实的情况。对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发现,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处罚。

第九条 保卫处每学期定期会同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对全校安全防范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写出整改意见,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部位、路段建立警示牌。检查各部门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勤部门要经常对各用电单位、建筑设施等实施常规检修,每学期放假前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要逐一检查寝室并封闭。 第十条 学生处处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人。二级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是二级学院学生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是学校各项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者。二级学院应将学生安全管理纳入学生管理科、班级的工作范畴,使之成为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者。二级学院领导要经常深入学生寝室、教室等安全事故多发点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教育、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寝室、楼层、楼栋信息员制度,学生管理科要掌握每晚学生晚归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为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请全体学生遵守以下规定:

1、遵纪守法

做到知法、守法,对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   

2、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⑴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身上不要存放额度较大的现金,存折密码注意保密;

⑵离开寝室、教室后要注意关好窗户、锁好门;

⑶不要站在阳台栏杆晾晒衣物;不在宿舍、教学楼等楼顶玩耍和坐在窗台上乘凉;

⑷学生休息时间外出,最好多人同行,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⑸参加大型活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按指定路线进行,不要脱离队伍;

⑹不要轻易将家庭联系电话告诉陌生人或在网站等公共场所公布,以便被人利用;

⑺认清“传销”的非法本质,不要因求职、实习等原因误入“传销”;

3、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⑴参与社会实践、外出实习、演出等集体活动,必须按学院规定逐级申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⑵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电热毯、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

⑶严禁抽烟,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或生明火;

⑷严禁私接电源线和电话线,严禁使用不合格接线板、电器;

⑸严禁向下丢摔杂物,严禁攀爬围墙、铁门;

⑹严禁留宿外人,佩戴胸卡(或校徽)出入宿舍;

⑺严禁校园内携带、存放和燃放烟花鞭炮;

⑻严禁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租房,严禁晚归寝和夜不归寝;

⑼严禁私藏刀刃超过3公分的尖刀;

⑽不准擅自外出在缺乏安全急救保障的地方游泳和在游泳池开放以外的时间游泳;

⑾上实验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

4、提倡同学交往礼貌待人,互相谦让;同学间互帮互助,关爱他人,珍惜生命。

第十三条 全体学生要注意保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严禁私自使用配置在学生公寓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突发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所在二级学院、总值班室、学生处、保卫处,并协助调查、处理。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保卫处、学生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干部均须到场共同处理,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全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涉及二级学院内部的,由该

学院自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生处、保卫处;涉及两个二级学院以上的,由学生处、保卫处牵头,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分管校领导;重大事故,由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报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学校认为有必要检查学生宿舍公共安全,由保卫处、学生处执行。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二级学院应酌情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因忽视安全管理,组织不力,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者,学校将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对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二级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学生处,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假期、休学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九江学院学生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