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日常管理 | 人生导航 | 学生资助 | 宿舍管理 | 心理健康 | 国防教育 | 院系动态 | 文件下载 
最新公告
 
 

学校有关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学校有关制度>>正文
 

九江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14-03-11 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九江学院各校区学生宿舍入住的学生。

第二章 入住、退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申请,经家长认可签字,并报学校备案,并承诺在校外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责任自负,方可在校外住宿。学生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相对集中住宿,各二级学院须按学校规定的宿舍住人标准,安排学生入住。

第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并签订入住安全协议。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申请,经二级学院及学生宿管中心批准后方可留住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毕业生在校最后一学期实习期间需住校的学生,须在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住。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宿舍分片区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实行专职学生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开展学生宿舍党团活动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离开宿舍要随时锁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不宜存放宿舍。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严禁留宿非本楼栋人员。

第九条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入住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俱或设备。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等的需要,以及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调整学生宿舍的安排。

第十一条 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发生时,学生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二级学院,并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或存放细菌和病毒标本等。严禁携带管制刀具、酒瓶等进入宿舍。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点蜡烛、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三)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热得快、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饭煲、电热杯、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

(四)私接电源线、电话线或网线;

(五)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室工作人员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其他学生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人员)。

第十六条 遵守作息时间,维护宿舍秩序。周日至周四学生宿舍楼22∶30时锁院门(法定节假日和周末23∶00时锁门),23∶00时熄灯。严禁翻墙入室,夜不归寝。对晚归者,值班人员要登记,并将登记名单抄报学生处和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七条 讲究公共卫生,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垃圾实行袋装化,并摆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不得有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等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禁止组织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

第二十一条 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各项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宿舍水电实行计量管理,每人每月学校补助的用电额度,当月有效。水电费超额部分由学生自理,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偷电行为。对恶意欠交超额水电费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宿舍值班室登记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宿舍打架、斗殴、赌博、饮酒、向窗外乱丢(摔)物品、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严禁在宿舍内开展迷信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进行高声播放音乐或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发生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应保持安静,自觉维护秩序,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得阻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作为学校及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公共设施及配发的物品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者,除由责任者赔偿外,还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若检查人员发现违章用电,将没收其使用的电器,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所在二级学院,并按水电管理规定处罚;两次以上违章用电,除没收其使用的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现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或从事其它赌博活动者(无论赌注大小),除没收赌具外,并给予参与者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交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若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带外人强行闯入宿舍,或不听劝阻闯入异性宿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评优与表彰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表彰一批先进典型,授予“寝室工作积极分子”、“优秀楼层长”及“文明寝室”、“文明楼栋”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闭窗口

   
 
 

九江学院学生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