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日常管理 | 人生导航 | 学生资助 | 宿舍管理 | 心理健康 | 国防教育 | 院系动态 | 文件下载 
最新公告
 
 

学校有关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学校有关制度>>正文
 

九江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实施意见
2014-03-11 10:2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校大学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活动的积极性,培育大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大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科研和学术活动必须遵循学以致用、开拓创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兼容并蓄的原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活跃校园科技学术氛围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和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参加活动。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九江学院学生科研和学术活动领导小组,由学工(部)处、科研处、教务处、校团委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成员由二级学院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相关专业老师组成,组织指导本学院学生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二级学院团委牵头组织开展活动及成果申报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科研和学术活动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各项相关活动;

2、组织并协助专家做好项目的评审工作;

3、检查各项目活动小组开展活动的执行情况;

4、组织大学生参加全国、全省及全校性的各类科技和学术活动。 

三、活动内容

第六条 大学生科研和学术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的竞赛、科技制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

4、全国大学生广告设计大赛;

5、全国大学生英语知识竞赛;

6、具有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产品发明、设计;

7、对学校改革,特别是教学改革提出有价值的创新性建议;

8、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专著;

9、课题研究、发明创造、学术报告、讲座、研讨会、年会、专题辩论会、个人演唱会、个人作品展等科技学术类活动。 

四、立项及评奖申报

第七条 学术活动的申报

1、学生自己参与策划的学术活动,须提前2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就学术活动的主题、形式、规格、参加对象等有关情况进行报告,经二级学院审核并报学工部(处)、教务处、校团委、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持。

2、学生参加校外学术活动,须凭主办单位或个人的邀请函、通知及有关说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同意并报学工部(处)、教务处、校团委、科研处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参加。

第八条 科研成果的评奖申报

1、学生科研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时间跨度为自然年度,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

2、每年3月上旬由申报人填写“九江学院学生科研和学术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获奖证书、论文原件等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3、作品申报人(集体作品第一申报人)所在二级学院要对申报人的学籍、作品、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等予以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于3月15日前报学工部(处)。

4、由校学生科研和学术活动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于3月下旬进行评审。对获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获奖的作品由评审小组确认后不再对作品本身进行评审;其他类别的作品,评审小组根据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5、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6、公布评选结果并表彰。 

五、奖励

第九条 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组织单位的奖励

1、学生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即学术成果公开发表或获得较好的社会反响,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发给荣誉证书;

2、对获奖成果的指导教师进行奖励,颁发“优秀指导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3、根据各单位组织发动、活动开展、学生获奖和人力、财力投入等因素,综合评出优秀组织单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4、以上各奖项均以作品或成果为单位,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其最高奖项奖励一次。

六、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科研和学术活动,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大学生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在学校设立各类大学生“科技学术、发明创造”专项奖。

第十二条 大学生科研和学术活动专项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大学生各类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奖励、相关专家教授的参评费、活动的宣传、资料费,奖状、证书工本费等。 

七、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学工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九江学院学生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