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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4-03-11 10:32  
一、总则
1.学生社团是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学生会具体指导下,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团体。 
2.学生社团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在宪法、法律、校规、校纪范围内开展活动。 
3.学生社团通过健康有益的活动,配合学院培养锻炼合格的有特长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二、组织管理
1.学生社团的具体事务由院学生会下设的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管理。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设 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名。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为社团管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2.学生成立社团必须向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由社团管理委员会报院团委、学 生会初审通过后,再报党委宣传部和学生工作部审定批准方能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各级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各社团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3.各社团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2名,负责本社团日常工作。社团负责人必须由品学兼 优、具有一定特长和社会活动能力、管理能力的学生担任。
4.社团负责人的选举撤换一般由社团全体会员民主讨论确定,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未 选举社团正式领导机构之前,由社团管理委员会指定临时负责人。
5.对于不称职或违反社团章程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负责人,社团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予以撤换 。
6.学生社团应有健全的组织,能开展正常有益的活动。否则,社团管理委员会在报请院团委 、学生会同意,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备案后,责令该社团自行解散。
三、活动
1.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借学术讨论名义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 论和思想。
2.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初组织本社团会员讨论一学期活动内容,提出工作计划,报社团管理委 员会审定后进行活动。凡临时增加的重大活动应履行报批手续,在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3.社团必要时可承办由院团委、学生会委托的全院性群众活动。
4.社团会员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开展活动,违者将视情节及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理。
5.社团一律不准创办刊物,提倡在院报上开辟专栏。
6.学生社团的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7.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开展跨校、跨地区的活动。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学术活动, 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院团委审批同意。
四、经费
1.学生社团经费原则上由院团委统一安排。
2.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活动,不得私自挪用。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学期末报社团管 理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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