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勤工助学、义务劳动等课外活动。 第二条 学生课外活动由学工部(处)、校团委负责指导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在校全日制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勤工助学 第四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各种商业活动。主要包括:在校园内摆摊设点进行商品买卖;利用校内公共场所(宿舍、教室等)进行商品买卖、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活动的传单和海报;冒用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以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成立各类勤工助学组织,开展各类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过申请、二级学院团委审核、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批准等程序,并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进行。凡需到校外联系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持二级学院以上证明,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手续。 第七条 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或勤工助学组织,要讲道德、讲信用,必须说明真实地址和姓名,严禁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诈骗活动。 第八条 勤工助学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进行,不得因勤工助学而请假或旷课。 第三章 学生团体 第九条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学生成立学生社团,应依照《九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确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校团委批准。不准组织“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如需成立跨校性学生团体,应事先经相关院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任何团体和会员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四章 讲座、墙报、广告、报刊 第十三条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生不得出版正式刊物。 第十四条 学生会和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校举办面向全校学生的讲座(包括讲演、座谈、讨论、报告等),主办者须提前两周将讲座主要内容及讲演者姓名、单位报校团委审核,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各二级学院学生组织和学生团体组织面向本学院学生的讲座须向二级学院团委申请,并报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批准。未经同意,任何个人不得随意邀请校外人员到校举行讲座。 第十五条 校内宣传栏、广告栏和宣传橱窗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使用宣传栏等,须提前两周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并统一安排。教室墙报栏出版墙报,应经过各二级学院团委批准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学院以上的学生组织的政治性、学术性、文体性、义务性海报等可张贴在统一规定的宣传栏中,各种商业性广告和二级学院以下学生组织的广告需按学校要求张贴在指定的地点。张贴的广告必须有明确的落款单位和日期,不准在规定地点以外的宿舍区、教学区、墙报栏等公共场所张贴任何墙报、海报和广告。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出版各种简报、读物,应报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处)、校团委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学校将定期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团体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对不合格的会员或团体负责人除按各团体章程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学校和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以开展课外活动为名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处)、党委宣传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